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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之一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3-10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拟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评卷和分数核查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确定保密工作人员;

  (四)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

  (五)对参与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和评卷等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六)就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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