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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挑选考试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时,除审查其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外,应当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及诚信记录。
挑选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对其进行保密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