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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试卷保管、监考、评卷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