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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二十四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6-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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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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