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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二十三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5-28 09:5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二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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