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二十-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二十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3-05 09: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二十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