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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十九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2-05 15:1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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