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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十三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8-24 09:4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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