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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七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3-09 16:1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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