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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之四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2-2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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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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