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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1-18 09:0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由其报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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