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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之七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5-27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保密管理,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命题工作场所应当实行集中封闭管理,命题工作间及其设施、命题用操作和存储设备、命制中试题试卷的保管场所及运送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对命题工作应当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具体命题保密管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命题工作结束后至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前,试题试卷(包括答案)及存储试题试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一律封存保管,严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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