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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应当在试卷定点复制单位印制。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与试卷印刷厂严格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印刷厂印制、装订、封装试卷应当封闭进行。对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管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印刷厂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并可派员实施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