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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之九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6-14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应当在试卷定点复制单位印制。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与试卷印刷厂严格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印刷厂印制、装订、封装试卷应当封闭进行。对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管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印刷厂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并可派员实施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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