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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内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部门办公会审议形成草案后,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编制新的“规”字文号,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在市政府公报等规定载体上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