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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举行听证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具体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深办〔2008〕6号)等规章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