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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制定的《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应当提请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草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完成内部合法性审核,并经牵头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送其他部门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