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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专门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