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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请审核(审查)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注释稿;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程序的相关材料;
(五)制定依据的文本;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