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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305号令第五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字技术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305号令规定或者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后符合305号令规定的,审定规范性文件文本并出具审查意见,同时抄送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
(二)不符合305号令规定且难以修改完善,或者与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修改意见的,交起草部门自行修改或者重新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