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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论证与评估情况及其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起草说明应当列明主要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和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核情况。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