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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解读,其他联合发文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