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省 277号令第九条、第十条或者市 305 号令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并说明理由的,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