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要求,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协调。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