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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0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制部门一般应当在送审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查意见;有特别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回复。
市法制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应当在送审材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因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等原因需要适当延期的,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起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