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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对超出本机构办理能力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
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受理本应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