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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