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二十-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法律援助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二十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1-28 09:3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