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十一-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法律援助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十一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30 10:1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