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