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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之十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01 14:4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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