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