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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次修订)之“援助条件、对象与方式”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5-30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条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 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五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采取下列不同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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