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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杨某某涉嫌盗窃案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10-23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嫌疑人杨某,男,17岁,无业,自小随爷爷奶奶在四川老家长大,父母均在深圳打工,住深圳市南山区。杨某初中毕业后来到深圳,其父亲准备在深圳给他找一份工作,等杨某年满18周岁后就送回老家去当兵。

  张某,女,27岁,广东梅州人,职业不清。

  被害人吕某,男,成年,职业不清。

  嫌疑人杨某、张某(未拘捕)、被害人吕某三人经常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二道某网吧上网,因而相互认识,成为朋友。

  2017年3月25日,三人又在该网吧上网,张某对杨某说,自己想回梅县老家,但手里没钱,能不能借点钱给她回家。杨某说自己也没钱,借不了。张某于是指指旁边的吕某,说吕某玩游戏累了,正趴在桌子上睡觉,手机就放在旁边,吕某新买的苹果7手机能值不少钱呢,让杨某去把吕某的手机拿来,网吧附近的市场里面有当铺,新的苹果手机能当不少钱,这样张某就有钱回家了。杨某因为害怕,不同意张某的提议,张某便对杨某软磨硬泡了约半小时,杨某经不起张某的怂恿,心想:先把吕某的手机拿去当铺当掉,将换来的钱先借给张某,免得张某对自己纠缠不放,自己再想办法筹钱将手机赎回来还给吕某,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于是乘吕某还在熟睡,杨某悄悄地将吕某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拿走,并按张某的指示:张某从网吧的前门出去,杨某则从网吧后门出去,两人约定在附近某某市场的当铺会合。杨某按照张某的指示,与张某会合后,两人在当铺将手机当出,换了1257元人民币,张某将全部赃款拿走,还到市场买了一套衣服。杨某感到害怕,提出要张某购买两张汽车票,跟随张某一起回到张某的老家梅县。路上,杨某还接到了被害人吕某打来的电话,杨某承认手机是他拿走的,承诺会赎回来还他,随后将手机关机。到了梅县,张某回自己家去了,杨某无处安身,住在旅馆,身上仅有的一点钱很快花完,便打电话叫其父亲转钱给他,杨某的父亲以为杨某在外地游玩,转了钱给杨某,杨某把钱花完后,无钱继续住旅馆,便流落街头,或在网吧“借宿”,张某却一直避而不见。躲躲藏藏了近两个月,杨某只好将实情告诉其父亲,让其父亲去当铺将手机赎回来还给吕某。事发后,被害人吕某也到派出所报了案。

  杨某在梅县期间,还与被害人吕某保持联系,杨某的父亲也劝杨某尽快回深圳跟被害人吕某协商解决问题。杨某于2017年5月底回到深圳,其父亲约了被害人吕某,带着杨某一起,到南山派出所去解决问题,杨某的父亲在南山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将赎回来的手机归还给被害人吕某,南山派出所将杨某拘留。

  援助律师首先会见嫌疑人杨某,联系嫌疑人杨某的父亲,指导其办理取保候审。

  2017年6月5日援助律师接到案件,当天就到南山区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杨某。杨某见到援助律师,主动礼貌地问好,稚气未脱的脸上看起来比较善良,五官端正,瘦高个子,见到律师显得有些不安,援助律师表明身份后,杨某在椅子上坐了下来。援助律师详细询问了案情,嫌疑人杨某向援助律师陈述:自己拿走吕某的手机,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一边可以帮助朋友解决回家的费用,自己缓一步再把手机赎回来归还吕某,应该没有问题,没有意识到这是盗窃,要坐牢。杨某与张某在当铺将手机当出,换了1257元钱,自己分文未取,全部交给了张某。杨某本没有打算去梅县,因为害怕,就跟着张某一起逃到梅县。但是到了梅县,张某却对杨某不管不顾,没钱的时候,杨某就流落街头,找个网吧或者KTV安身。律师觉得不可思议,问:张某是你女朋友吗?杨某说:不是,她比我大10岁呢。又问:你父亲知道吗?杨某说:我爸爸开始也不相信,后来看我这么久没有回家,我把吕某的电话告诉我爸爸,他联系了吕某,才知道我真的闯祸了,就转钱让我赶紧回深圳,同时去市场把手机赎回来。我从梅县回到深圳,我爸爸就约了吕某一起去派出所解决问题。

  会见后,援助律师立即联系嫌疑人杨某的父亲,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与嫌疑人杨某陈述的案情基本一致。援助律师指导嫌疑人父亲联系被害人吕某,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到公安机关去申请取保候审。

  第二步,援助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多次与办案民警进行协调,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法律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采纳。

  本案的嫌疑人杨某是未成年人,在同伴的教唆下实施盗窃,是从犯,其主观恶性小,家长又积极赎回手机归还被害人,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其子女的教育,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为嫌疑人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援助律师首先到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案件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基于以下几点理由,援助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对嫌疑人杨某不起诉。

  1、嫌疑人杨某是未成年人,受到同伴张某(成年人)的教唆而实施盗窃,是从犯,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不大。

  2、涉案手机已被赎回归还给了被害人吕某,嫌疑人杨某的父亲还额外补偿了被害人,被害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

  3、嫌疑人杨某主动投案,是自首。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援助律师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两次打电话给援助律师,征询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杨某经历此案后,其父亲后续还跟援助律师有联系,对法律援助表示感谢,并告知律师,杨某从小留在四川老家由爷爷奶奶带大,是家中唯一的孙子,老人也比较宠爱,自己作为父亲,远在深圳,也疏于管教,以前父母教育杨某,他比较抗拒,不愿意听,经历这件事情后,愿意主动跟父母交流了,也懂事很多。2017年年底报名参军,但因平足,体检不合格,未能如愿当兵。杨某现已成年,找了一份餐馆的工作,踏踏实实在上班,开始了新的生活。

  【案件点评】

  律师这几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案件,发现这些孩子绝大部分都是留守儿童,勉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出来社会,没有一技之长,又未成年,大都在餐饮、美容、美发行业当服务员,其他行业较少聘用未成年工,就业渠道少,没有工作就常在网吧混日子。由于从小跟父母联接少,对父母的感情比较淡薄,亲子关系不理想,特别容易受到同伴的影响,同伴的认同比父母的认同对这些孩子来说更加重要,一旦交上损友,很容易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律师会见这些孩子,内心无比惋惜。在会见时,总是希望除了提供法律援助外,还能播下一粒爱的种子,感恩的种子,告诉他们,父母在谋生和对他们的照顾方面有时无法同时兼顾,让他们用心地去体会父母亲对他们的爱,孩子们的内心是善良的,也很脆弱,他们常常会流下忏悔的眼泪,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

  本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都能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给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办案的过程中既能尊重事实和法律,又能体现人文关怀,还主动跟援助律师沟通案情,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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