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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六、十七条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3-06 16:2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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