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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五、六十六和六十七条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6-24 11:0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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