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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三和六十四条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5-26 10:0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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