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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条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10-18 11:2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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