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法律援助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条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5-24 09:2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