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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九、十和十一条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3-01 14:0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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