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七和八条-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法律援助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七和八条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2-02 09:3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