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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七章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11-24 08:4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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