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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十七、十八条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4-26 09: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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