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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3-28 18: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第三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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