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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如何开展共享用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09 09:3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

       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应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员工富余企业要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员工富余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缺工企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员工富余企业。员工富余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员工富余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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