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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福利类)《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支付日有何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2-08 10:0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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