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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资双方如需变更已确定的工作地点,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地点给自身生活的影响,尽可能详细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切实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