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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或者拒绝提供、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