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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的风险是什么?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8-06 16:3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任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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