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实施后,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工资怎么折算?-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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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实施后,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工资怎么折算?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3-31 14:1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如下: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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