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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计生条例》第二条规定,“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我市事业单位应执行《计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