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办法缴存保证金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