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类)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4-11-24 10:40 【字体:大中小 】 视力保护色: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